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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5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邵海洋与吴荣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海洋,吴荣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5380号申请执行人:邵海洋。被执行人:吴荣林。申请执行人邵海洋与被执行人吴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1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60000元及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3400元,共计1946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2月1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应支付借款及利息等共计194600元,于2016年1月12日支付20000元(已履行),2016年1月25日前支付100000元,余款于2016年1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2034元、执行费281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53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