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段小兵与刘学贵、定西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小兵,刘学贵,定西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269号原告段小兵,男,汉族,甘肃省会宁县人。委托代理人周巍峰,白银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学贵,男,汉族,甘肃省会宁县人。被告定西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西环路法定代表人崔世宏,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段小兵与被告刘学贵、定西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赵利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段小兵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学贵、定西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段小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小兵撤回对被告刘学贵、定西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因原告段小兵撤诉,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段小兵负担。审判员 赵利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