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张萍清与陈桂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萍清,陈桂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405号原告张萍清,男,住仙游县。被告陈桂春,男,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萍清诉被告陈桂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萍清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萍清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萍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七十五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八十七元五角,由原告张萍清负担。审判员 张世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