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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张萍清与陈桂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萍清,陈桂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405号原告张萍清,男,住仙游县。被告陈桂春,男,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萍清诉被告陈桂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萍清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萍清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萍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七十五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八十七元五角,由原告张萍清负担。审判员  张世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