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陈坚璞、劳锦棠等与林广华、陈小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坚璞,劳锦棠,吴健萍,陈结冰,朱建革,黄文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林广华,陈小玲,吴广炜,杜广坤,田英衡,佛山市顺德区恺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允盛钢铁有限公司,佛山市钜达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臻川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骏行贸易有限公司,陈淑群,梁咏瑜,卢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异2号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陈坚璞,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镇XX村**号,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劳锦棠,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镇XX街**号,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吴健萍,女,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镇**号,公民身份号码×××2。申请执行人陈结冰,女,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镇XX村**号,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朱建革,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路**楼**栋**座**号,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黄文相,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XX省XX市XX区XX镇XX村**座XX,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大厦。负责人李小水。被执行人林广华,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镇XX路XX街XX巷**号,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陈小玲,女,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路XX巷**号,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吴广炜,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镇XX村XX巷**号,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杜广坤,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镇XX村XX坊XX巷**号,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田英衡,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镇XX区XX大街XX巷**号,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恺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镇XX工业区XX号XX座XX层XX号铺。法定代表人吴广炜。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允盛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镇XX居委会XX工业区XX号XX座XX层XX号铺。法定代表人林广华。被执行人佛山市钜达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镇XX工业区XX号XX座XX层XX号铺。法定代表人杜广坤。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臻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镇XX路XX号XX楼XX号。法定代表人陈坚璞。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骏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镇XX大道XX号XX楼XX号。法定代表人田英衡。被执行人陈淑群,女,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镇XX村**号,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梁咏瑜,女,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镇XX大街**号,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卢结玲,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街道XX路XX广场**座**号,公民身份号码×××。关于被执行人陈坚璞所涉系列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拟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坚璞名下的XX市XX区XX镇XX社区XX小区XX巷XX号房产(产权证号为XX,以下简称涉案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异议申请人陈坚璞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申请人陈坚璞异议称,涉案房产是异议申请人陈坚璞及其配偶梁咏瑜、女儿陈晓阳、儿子陈晓乐、父亲陈达荣、母亲冼少萍、姐姐陈淑群一家七口的唯一住房,请求执行法院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本院经审查查明,涉案房产的登记权属人为陈坚璞,登记他项权利人先后为劳锦棠、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套内建筑面积为455.6平方米。因义务人陈坚璞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劳锦棠等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并对涉案房产予以轮候查封。现经首查封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同意,拟对其进行评估拍卖。以上事实有房地产档案信息、房地产权证、(2015)佛中法执字第72号函、(2014)佛顺法陈执字第218号之一拟选定评估机构告知书、公告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实主张应当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及第六条的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具体到本案,涉案房产属被执行人陈坚璞所有,第一顺位登记抵押权人为劳锦棠。根据劳锦棠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现拟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符合法律规定。且异议申请人并无提供证据证明其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不符合“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异议申请人陈坚璞的异议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申请人陈坚璞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学弟审判员 贾俊艳审判员 周振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尤惠霜第6页共6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