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淑珠与被执行人徐春英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淑珠,徐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495号申请执行人徐淑珠,女,1970年6月3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徐春英,女,1978年6月20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徐淑珠与被执行人徐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淑珠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春英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和代垫受理费2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春英尚欠申请执行人徐淑珠借款30万元及利息和代垫受理费2900元未履行。被执行人徐春英在德化县龙浔镇宝美村郊尾原有套房一套,本院已依法进行了查封,现因该房拆迁改造,新建安置房尚未完工交房,未能进行拍卖处理。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敏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赖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