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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港民初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黄桂强与黄兴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强,黄兴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港民初字第00338号原告黄桂强,居民。被告黄兴付,居民。原告黄桂强诉被告黄兴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桂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桂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桂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黄桂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 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月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