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3民初6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高殿东与桑会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殿东,桑会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618-1号原告高殿东。被告桑会信。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殿东诉桑会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9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由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桑会信银行账户存款9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新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