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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林友耸与杨光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友耸,杨光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925号原告:林友耸。委托代理人:张安友、洪榕净,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光照。原告林友耸与被告杨光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廖宝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友耸的委托代理人洪榕净及被告杨光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友耸起诉称:被告杨光照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8月3日向原告借款3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借款后至今未归还��款。故诉请判令:一、被告杨光照立即偿还借款32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林友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身份证、人口信息,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借条、转账凭证,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金额、时间、约定借款利率的事实。被告杨光照在法定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原告在诉状中诉称的部分与事实不符。原告因被告贷款担保一事,于2015年8月3日借给被告周转资金32万元用于偿还银行担保贷款,被告同意在方便的时候或担保款追讨后还款。2.借款时,原告很清楚被告的财务状况,对被告的还款时间和能力也很了解。3.原告知晓被告无法一次性还款,亦知道被告在向案外人追讨担保款一事。原、被告未能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综上,原告诉称被告故意拖欠借款与事实不符,恳请法院在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前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杨光照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杨光照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院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杨光照于2015年8月3日向原告林友耸借款3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但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将32万元汇入被告的银行账户。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予还款。本院认为,被告杨光照向原告林友耸借款32万元事实清楚,��方之间由此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被告杨光照偿还借款32万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杨光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林友耸借款32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2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杨光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廖宝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龙港法庭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20×××74,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