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商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与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林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87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25号。负责人:陈嵘,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美聪,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项兆会,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与被告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20元,减半收取451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海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奚聪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