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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嵩民六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乔德立与罗改伟、李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德立,罗改伟,李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六初字第126号原告:乔德立,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告:罗改伟,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家住河南省嵩县。被告:李玉红,女,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家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德立诉被告罗改伟、李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被告亲属与其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保敏撤回对被告罗改伟、李玉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乔德立承担。审 判 长  谢会鹏审 判 员  赵海方人民陪审员  张议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仝秋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