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6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满海与王锡道、王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满海,王锡道,王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6366号原告:王满海。被告:王锡道。被告:王金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满海与被告王锡道、王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满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满海负担。审 判 员 韦海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飘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