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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6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满海与王锡道、王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满海,王锡道,王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6366号原告:王满海。被告:王锡道。被告:王金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满海与被告王锡道、王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满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满海负担。审 判 员 韦海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飘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