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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鹰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原告蔡桂香诉被告鹰手营子派出所、被告承德市人民政府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桂香,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鹰手营子派出所,承德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鹰行初字第13号原告蔡桂香。被告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鹰手营子派出所。负责人:黄雪军。被告承德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常丽虹。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受理原告蔡桂香不服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一案,由审判员刘海涵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海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兰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