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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吕高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158号罪犯吕高,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涵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高��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吕高、李大伟现金人民币47991元还给被害单位“华隆副食品商行”,追缴现金人民币4500元、金立牌手机一部,退还给被害人蔡文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吕高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吕高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吕高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吕高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吕高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上缴国库;缴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返还给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徐鲁龄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