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于凤泽诉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铁西商场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凤泽,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铁西商场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189号原告于凤泽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铁西商场原告于凤泽诉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铁西商场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凤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原告于凤泽承担。审 判 长 马 静代理审判员 宋奕嬴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弘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