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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姜霞与被执行人建平县鑫森铁选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霞,建平县鑫森铁选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1270号申请执行人:姜霞,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双塔区文化路二段**号楼。被执行人:建平县鑫森铁选厂,住所地建平县三家蒙古族乡五家村*组。法定代表人:孙树东,厂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姜霞与被执行人建平县鑫森铁选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1日作出的(2015)建白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127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庞 然执行员  孟 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凯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