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5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391号原告王某甲,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王某,女,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王某甲以欲与被告王某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陈庆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小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