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娟、赵利与李贤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娟,赵利,李贤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13号申请执行人:陈娟。申请执行人:赵利。被执行人:李贤余。六安市裕安区法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孟立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贤余银行存款1344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维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