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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17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丁元与郑克义、李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元,郑克义,李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709-4号申请执行人丁元,男,1954年6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克义,男,1954年6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琳,女,1956年4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丁元与被执行人郑克义、李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1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琳所有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仕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