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91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周业显、魏于红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业显,魏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财保1号申请人周业显。申请人魏于红。申请人章延安。申请人。申请人朱华。申请人邵田田。申请人徐海燕。申请人吕俊锋。申请人戴伟。申请人刘成令。申请人黄兰生。申请人朱同波。申请人李玉伟。申请人陈忠祥。申请人孙留芳。被申请人江苏玉润工具有限公司,地址镇江新区姚桥镇解放桥江苏三明特钢有限公司内。申请人周业显、魏于红、章延安、徐建伟、朱华、邵田田、徐海燕、吕俊锋、戴伟、刘成令、黄兰生、朱同波、李玉伟、陈忠祥、孙留芳向镇江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时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玉润工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镇江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意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江苏玉润工具有限公司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平二O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贝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