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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10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官窑顺铝金属制品厂、伍永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官窑顺铝金属制品厂,伍永光,朱满兰,佛山市南海区欧标美门窗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1003-3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官窑顺铝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投资人:叶润强。被执行人:伍永光,男,汉族,1973年1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被执行人:朱满兰,女,汉族,1974年7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欧标美门窗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经营者:伍永光。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朱满兰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商业大道39号海逸锦绣桃园6栋5座1502房、6栋013、014、015、016号汽车位(房产证号分别为:02××99、02××35、02××87、02××88、02××8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国安执行员  杜健新执行员  伍凤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