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刑更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唐永胜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33号罪犯唐永胜,男,49岁(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2010)昌刑初字第6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永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0)昌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唐永胜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考验期,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1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4年7月18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20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对罪犯唐永胜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唐永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10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唐永胜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唐永胜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永胜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唐永胜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唐永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永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原判附加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审 判 员  王 斌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梦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