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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0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燕萍与无锡市凡升物资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萍,无锡市凡升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0698号原告李燕萍。委托代理人卞进峰、谈嵩阳,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凡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钱皋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秦燕清,无锡市凡升物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国,无锡市南长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萍诉被告无锡市凡升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升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燕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燕萍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燕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李燕萍已预交),由李燕萍负担。审判员 姜 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雪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