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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执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新余市新鼎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舒志华、新余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市新鼎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舒志华,新余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市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66号申请人新余市新鼎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镇板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曹海蓉,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舒志华,男,1983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新余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876530-9。住所地新余市渝东大道广城建材家具博览中心B区5108-5107。法定代表人钟博,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新余市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476776-3。住所地新余市经济开发区新欣大道。法定代表人刘林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新鼎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舒志华、新余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市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新鼎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舒志华、新余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市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8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新余市新鼎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舒志华、新余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市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8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