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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2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严塔明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富鑫永联建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塔明,乌鲁木齐县富鑫永联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21执22号申请执行人:严塔明,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2月15日,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富鑫永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县托里乡乌拉泊村。法定代表人:郭建新,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县劳仲裁字第33-1号仲裁裁决书,于二0一六年一月十四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富鑫永联建材有限公司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22332.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富鑫永联建材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执行费234.99元的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富鑫永联建材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乌鲁木齐县富鑫永联建材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买彦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 杨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