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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行审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彭纪成、张雯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81行审43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池万松,局长。被执行人彭纪成。被执行人张雯。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瑞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1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彭纪成、张雯缴纳社会抚养费471728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鸥翔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认定2013年被执行人彭纪成、张雯的税前收入为两人年实际收入,并据此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瑞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1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彭纪成、张雯于2015年7月30日前缴纳社会抚养费471728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彭纪成、张雯的每月应发工资金额中并未扣除个人所得税等,并非全部属于两人的实际收入,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径直以应发工资金额为依据认定其2013年的年收入,缺乏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瑞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1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申请执行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代理 审 判员 黄鸥翔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玉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