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宋欣欣与隋春青、刘玉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欣欣,隋春青,刘玉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127号申请人宋欣欣。被执行人隋春青,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刘玉娥,现下落不明。二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昌民初字第216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隋春青、刘玉娥所有的位于昌邑市昌盛路中段路东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昌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上述房产我院已依法委托山东弘裕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价值评估(详见鲁弘评字(2015)第445号评估报告书),因上述二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隋春青、刘玉娥所有的位于昌邑市昌盛路中段路东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昌房权证城区字第××号)用于偿还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王增敏审判员 马志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宗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