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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2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范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范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兖民初字第2582号原告:张某。被告:范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范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3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长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一、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一儿子。二、离婚主要原因,由于男方恶赌,屡教不改,婚后多次外借高利贷并抵押房产,在双方家庭帮助下还清高利贷保住房子后,男方于2015年1月又��房子卖掉,并将房款全部赌光。2015年2月初原告独自带着孩子在外租房并一直分居至今,在此期间被告从未主动给过孩子任何抚养费用。三、因男方的恶习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希望能够尽快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原告从2015年8月至今联系不到被告,电话、短信从未得到过回复,孩子抚养问题男方一直不闻不问。离婚后,原告希望被告这种好赌之人远离孩子,故提出,离婚后不允许被告探视孩子。综上,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范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夫妻共同财产轿车一辆归被告所有,全部家具归原告所有;不允许被告探视孩子。被告范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7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范某乙。2015年11月3日原告起诉,主张���告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多次借高利贷赌博,并将房子卖掉赌博。2015年2月初,原告独自带孩子外出租房居住与被告分居生活,期间被告从未主动给孩子任何抚养费用。被告的行为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范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夫妻共同财产轿车一辆归被告所有,全部家具归原告所有;不允许被告探视孩子。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查证的事实认定的,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建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虽主张被告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但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范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长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卞露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