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05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孙鹏与王秋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鹏,王秋颖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05169号原告孙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王秋颖,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鹏与被告王秋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鹏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葛 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