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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周红方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2016财保14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周红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财保14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许培京。委托代理人杜基伟、黄明辉,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红方,住湖北省监利县。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被申请人周红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周红方偿还借款本金440405元及利息,并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周红方名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繁荣路8号大岗绿庭雅苑12座3梯504房。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6日将《财产保全提请函》以及申请人的《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交至本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为本申请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周红方名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繁荣路8号大岗绿庭雅苑12座3梯504房(房产登记号:2013登记字4004045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穗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影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