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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德华与时兴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华,时兴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90号原告:王德华,男,195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时兴芳,女,194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华诉被告时兴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王德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式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静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