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杨志勇与李勇锋、陈金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勇,李勇锋,陈金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杨志勇。被告李勇锋。被告陈金秀,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勇诉被告李勇锋、陈金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志勇撤回对被告李勇锋、陈金秀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田惠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