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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杨志勇与李勇锋、陈金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勇,李勇锋,陈金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杨志勇。被告李勇锋。被告陈金秀,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勇诉被告李勇锋、陈金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志勇撤回对被告李勇锋、陈金秀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田惠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