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向荣华与梁坚泉、欧晓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荣华,梁坚泉,欧晓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459号原告:向荣华,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公民身份号码:×××1356。被告:梁坚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718。被告:欧晓文,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6221。原告向荣华与被告黄俊钊、欧晓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欧晓文于2013年7月4日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56341元、于2015年1月30日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61301元。以上两张欠条金额合计为117642元,利息13558.4元。被告梁坚泉与欧晓文系夫妻关系,应承担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7642元及利息13558.4元(以56341元为本金自2013年7月4日起、以61301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30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至2015年6月29日);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两被告没有到庭应诉和答辩。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两被告的人口���息查询表(复印件),用以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欠条2张(原件),用以证明:两被告欠原告117642元。4.攀迪电镀有限公司送货单(编号:0001736)(原件),用以证明:原告以“攀迪电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存在加工关系。两被告没有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是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互印证,互相关联,本院依法对上述证据及证明内容予以确认。两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其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以“攀迪电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欧晓文进行业务往来,提供电镀加工服务给被告。2013年7月4日,被告欧晓文出具欠条给原告,内容为“欠攀迪货款56341元,未减差额156元”;2015年1月30日,被告欧晓文���度出具欠条给原告,内容为“现全部计算完,单据已全清,尚欠61301元”。原告向被告追讨欠款未果,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欧晓文欠原告加工费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欠款金额为117642元,经查,原告诉请的依据为被告欧晓文于2013年7月4日及2015年1月30日出具的欠条,根据欠条内容,在前出具的欠条有“未减差额156元”等内容,反映款项未结算完毕,而在后出具的欠条则明确“全部计算完,单据已经全清”,反映已经结算完毕。对比两张欠条内容,后出具的欠条系双方最终对账后的确定的欠款金额,故本院据在后出具欠条确认被告欠款金额为61301元。对于原告的利息诉请,根据上述对欠款金额的认定,对据以计算利息的本金为61301元。原告主张自该张欠条出具之日即2015年1月30日起至同年6月2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至2015年6月29日止的利息为6130元。综上,原告超出上述范围的加工费及利息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本案承担责任的主体,原告提出被告梁坚泉与欧晓文系夫妻关系,应对被告欧晓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未能提供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证据,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中亦未反映被告梁坚泉参与案涉合同关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梁坚泉承担还款责任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欧晓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款61301元及利息6130元给原告向荣华;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收取29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向荣华负担1438.22元;由被告欧晓文负担1485.78元,并应于给付上述欠款时按其负担的份额一并迳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宁审 判 员 李昭迎代理审判员 黄 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黎树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