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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陈丽莎、施廷东与施廷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莎,施廷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396号原告:陈丽莎。委托代理人:倪勇华。被告:施廷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莎诉被告施廷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丽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俞成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小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