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张雪峰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张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81号申请执行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雪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台路民初字第0164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雪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雪峰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雪峰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张雪峰(证件号码:)在浙江民泰银行的18×××95的存款人民币2282.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东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缪哈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