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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延强、张小立、贾吉海、肖荣军、徐文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延强,张小立,贾吉海,肖荣军,徐文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358号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海,理事长。被告:冯延强,男,住平原县。被告:张小立,女,住平原县。被告:贾吉海,男,住平原县。被告:肖荣军,男,住平原县。被告:徐文合,男,住平原县。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延强、张小立、贾吉海、肖荣军、徐文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冯延强、张小立、贾吉海现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杜圣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卫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