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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4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邵阳市三良泵业有限公司与湖南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阳市三良泵业有限公司,湖南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4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邵阳市三良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大新街。被执行人湖南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法定代表人欧建华,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邵阳市三良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株中法民破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被执行人湖南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株石法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健审判员  陈利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