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特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特27号申请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城信用社,住所地:建德市梅城镇车站路**号。诉讼代表人:吴剑宁,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益清、郭冷钰,员工。申请人:朱佳。申请人:王艳娟。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城信用社与申请人朱佳、王艳娟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蓝仙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城信用社与申请人朱佳、王艳娟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15日经建德市梅城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朱佳于2016年1月22日前返还申请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城信用社借款本金210000元,并支付计算至2016年1月13日止的利息5150.39元(自2016年1月14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9.100001‰另行计付)。二、申请人王艳娟对申请人朱佳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申请人朱佳、王艳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申请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城信用社有权以申请人朱佳、王艳娟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建德市梅城镇城南东路46-3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建国用(2014)第481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蓝仙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盛 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