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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一初字第01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安庆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与安庆市励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物业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安庆市励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1334号原告:安庆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张黎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汪超,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飞跃,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励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张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诉被告安庆市励志教育咨询有限公���物业保护纠纷一案,原告安庆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即2150元,由原告安庆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汪     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荣文香(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