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维德故意杀人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维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592号罪犯李维德,男,194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博罗县,大专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1日作出(2001)穗中法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维德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万元;附带民事赔偿26648.25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6月22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维德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维德死缓执行期满,该院于2007年5月15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4月1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1月1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李维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维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41次;获得表扬7次;获得记功3次;2013年2月、2014年2月、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全部缴清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维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广东省四会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虽然年老,但属严重暴力犯,且所犯二罪刑期均在五年以上,综合其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维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