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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金纯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金纯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1224号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李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兆宏,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金纯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久传。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纯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平审 判 员  陈 雪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