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君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岳阳市大地印务有限公司与郑州德河鑫食品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市大地印务有限公司,郑州德河鑫食品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君民初字第655号原告岳阳市大地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柳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春潮,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姜行燕,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郑州德河鑫食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郑平路88号。法定代表人陈桥,公司经理。原告岳阳市大地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德河鑫食品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天赤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方佩、人民陪审员陈军民组成合议庭,本院书记员易姝担任记录,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阳市大地印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彭春潮、姜行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州德河鑫食品工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阳市大地印务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加工定制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包装产品,被告每月15日前结付上一月的价款,合同对权利义务作了相应的约定,并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未果的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按约定履行,截至2015年8月12日,经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款301317.38元,并出具付款承诺书。因被告未依承诺书履行,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款301317.38元并支付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1日滞纳金30131.7元,以后按每月2%计算滞纳金至付清日止。原告为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支持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企业注册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岳阳市大地印务有限公司加工定制合同》一份,拟证明原告为被告加工包装产品,约定每月15前结算上一月的价款,合同争议协商未果时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3.账务往来明细表、付款承诺书各一份,拟证明截至2015年8月12日双方经对账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款301317.38元并约定了违约金。被告郑州德河鑫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未提供书面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加工定制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包装产品,被告每月15日前结付上一月的价款,合同另外对权利义务作了相应的约定,并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未果的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按约定履行,截至2015年8月12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款301317.38元,被告出具付款承诺书,承诺书约定:1、被告于2015年8月26日前支付200000元,支付7月份本金301317.38元滞纳金3013.17元;2、于2015年9月26日前支付51317.38元,支付8月份滞纳金1013.17元;3、于2015年10月26日前支付50000元,支付9月份滞纳金500元……6、如未如期支付,则以2%支付滞纳金。以上事实有双方的合同、往来明细、付款承诺书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岳阳市大地印务有限公司加工定制合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付款承诺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付款承诺书》从本质上来讲,是原被告双方履行《岳阳市大地印务有限公司加工定制合同》的结算,被告理应按《付款承诺书》所约定的时间及时付款并按约定的利率支付违约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承担2015年7月1日按2%计算违约金30131.7元请求不符合双方在付款承诺书中的约定,本院认为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自被告2015年8月26日违约时开始每月按2%计算违约利息至付清时止。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郑州德河鑫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岳阳市大地印务有限公司加工款301317.38元及违约利息(从2015年8月26日起按每月2%计算至付清之日);本案案件受理费627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共计8540元由被告郑州德河鑫食品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天赤审 判 员 方 佩人民陪审员 陈军民二0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易 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