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顾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顾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996号原告李某。被告顾某甲。原告李某与被告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顾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告李某与被告顾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进行了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顾某乙,现年6岁。因原被告婚前了解不深,加之被告性情举止怪僻,有暴力倾向,被告经常在双方发生争执时对原告进行殴打,被告的暴力行为对原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被告的行为。现双方已处于分居状态。原告认为,原被告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无法再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顾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李某与被告顾某甲还有夫妻感情,而且还有一个女儿。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顾某甲经人相识后同居生活,于2010年农历二月初八生一女,取名顾某乙,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现原告李某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向本院起诉与被告顾某甲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李某、被告顾某甲的当庭陈述、婚姻登记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予以保护。本院对原告李某与被告顾某甲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告李某与被告顾某甲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现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顾某甲离婚,其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顾某甲离婚。案件受���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240元(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68;行号:103312820114)。审判员 於 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童心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族暴力或虐待、遗弃家族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