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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2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2016)内0102财保8号刘耀伟与贺定国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耀伟,贺定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2财保8号申请人刘耀伟,男,55岁,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申请人贺定国,男,61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申请人刘耀伟诉被申请人贺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申请人贺定国于2011年5月24日,向申请人刘耀伟借款400万元,同年7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500万元,两笔借款共计9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申请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0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贺定国银行存款90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鄂尔多斯市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用于担保的产权证号为:蒙房权证***区字第*****号;蒙房权证****区字第*****号;蒙房权证****区字第*****号;蒙房权证****字第*****号;蒙房权证****区字第******号房屋的产权手续。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甄世伟审判员  刘智慧审判员  董丽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宁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