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2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王栓果与王同喜、褚菊梅、褚二恩、王甜、王蜜、王达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栓果,王同喜,褚菊梅,褚二恩,王甜,王蜜,王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12号原告王栓果。被告王同喜。被告褚菊梅。被告褚二恩。被告王甜。被告王蜜。被告王达。被告王同喜。原告王栓果与被告王同喜、褚菊梅、褚二恩、王甜、王蜜、王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栓果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栓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同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