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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2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王栓果与王同喜、褚菊梅、褚二恩、王甜、王蜜、王达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栓果,王同喜,褚菊梅,褚二恩,王甜,王蜜,王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12号原告王栓果。被告王同喜。被告褚菊梅。被告褚二恩。被告王甜。被告王蜜。被告王达。被告王同喜。原告王栓果与被告王同喜、褚菊梅、褚二恩、王甜、王蜜、王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栓果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栓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同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