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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商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鞠志胜与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兴凯湖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志胜,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兴凯湖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商初字第292号原告鞠志胜,公民身份号码2310261966********,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一街一委*组。委托代理人肖鹏,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兴凯湖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894635-X,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兴凯湖农场。法定代表人张凤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管建文,该单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鞠志胜与被告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兴凯湖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鞠志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志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鞠志胜承担。审判员  梁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