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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1323号原告王××。被告马××。原告王××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亚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我与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登记结婚,双方没有共同的孩子。婚后才知道被告赌博成性,这些年是我一人挣钱养家,把两个孩子抚养大。由于婚前我对被告的了解不够,草率的与他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不务正业,多次劝告规劝,被告仍然劣性不改。对家庭及亲人不负责任。2015年10月,被告为了赌博,把原告打伤,现在夫妻感情已经完全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本案诉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结婚证复印件1张、病历本1个、诊断证明1张、照片9张。被告马××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们在一起生活了二十多年了,我们之间还是有感情的。10月8日我确实打过原告,但起因是原告先动手打的我,所有我才还手打她。在此之前我都没有打过原告。两口子生活过程中有摩擦、有争吵很正常。原告天天给我做饭吃,我也挺感激她。今后我也不会再动手了。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4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后双方未育有子女。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曾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10月8日,双方再次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遇事不够冷静,动手打原告。庭审中,被告表示今后不会再与原告产生冲突,也不会再动手打人。上述事实,有双方当庭陈述及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所证实,经质证及本院核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再婚后双方生活了18年之久,可见双方的婚姻关系及感情还是比较牢固的。虽在共同生活期间,两人因生活中琐事产生争吵,但是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在现实婚姻生活中应相互体贴,关爱和理解。双方遇有分歧和矛盾应彼此谅解,协商妥善解决。尤其对被告而言,更应注意自己的言行,对原告多加呵护。原告应看到被告要求和好之诚意,不应坚持己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亚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曾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