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国秀、潘明武、潘碧朝、黄大跃与潘安良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秀,潘明武,潘碧朝,黄大跃,潘安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11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秀。委托代理人杨桂华,系李国秀之女。委托代理人钟伯衡,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明武。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碧朝,系潘明武之子。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大跃,系潘明武妹夫。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银立中,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安良,系李国秀女婿。上诉人李国秀、潘明武、潘碧朝、黄大跃因与被上诉人潘安良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开庭审理时的合议庭成员与作出判决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一致,违反了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子腾审 判 员 陈平军审 判 员 贺显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