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黄惠池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陈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惠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陈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1民初91号原告黄惠池。委托代理人崔英,启东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五一路399号。负责人马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一鸣,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娟。原告黄惠池与被告陈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黄惠池撤回了对被告陈娟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惠池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6000元、施救费200元、鉴定费800元,合计1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娟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对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17000元虽有异议,但依据不足。因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理应及时赔付原告的相关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惠池人民币17000元。二、被告陈娟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袁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哲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