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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二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吉林市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国俊清、韩明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国俊清,韩明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二初字第527号原告:吉林市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陈文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佳敏,该公司信贷员。被告:国俊清,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告:韩明轩,女,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0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原告吉林市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俊清、韩明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位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二位被告之间的债务已经结清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二位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俊清、韩明轩的告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700元,由原告吉林市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爱香审判员  秦玉凤审判员  孙 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薇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