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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异议人赵金贵与申请执行人孙会强、被执行人徐铭等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贵,孙会强,徐铭,山东东翔蛋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异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赵金贵委托代理人:孙涛,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孙会强委托代理人:刘东,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铭被执行人:山东东翔蛋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运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管荣鹏,董事长。本院执行孙会强与徐铭、山东东翔蛋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5)德城执字第1027,异议人赵金贵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此案。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赵金贵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异议人赵金贵于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执行异议申请,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赵金贵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季 鹏审 判 员  金 勇人民陪审员  乔桂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